关于印发《继承公证证明事项适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10-16 01:52:55

 

 

 

 

 

 

 

盘司〔201998                      签发人:李长军

 

 

关于印发《继承公证证明事项

适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锦市兴盛公证处、盘锦市兴隆公证处:

现将《继承公证证明事项适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盘锦市司法局

                            20191014

 

盘锦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91014日印发

                                      (共印10份)


继承公证证明事项

适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项整顿方案》《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第二批“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精神,切实解决公证“继承难、证明难、办证难”等问题,积极推行在继承公证中以承诺书代替证明,打造公证良好执业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推行继承公证证明事项适用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承诺事项及条件

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由于时间久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确有困难,由所有当事人同意并承诺有效的,可以用承诺书代替证明。以下证明事项可以适用承诺制:

(一)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死亡时年满75周岁,当事人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子女在未成年时死亡,当事人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子女的死亡证明。


(二)未婚证明

当事人无法提供。

(三)未再婚证明

当事人无法提供。

(四)独生子女证明

当事人无法提供。

(五)亲属关系证明

受益额在10000元以下的遗产继承公证,当事人开具所有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确有困难。

二、承诺制工作流程

(一)公证员向到场人员出示《公证事项承诺告知书》;

(二)全体承诺人现场签署《承诺书》;

(三)公证员审查承诺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承诺内容是否符合本指导意见所适用的承诺事项及条件;

(四)公证员核实当事人承诺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和公示

要将承诺事项清单和工作流程在窗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要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广泛宣传继承公证证明事项承诺制,扩大群众知晓率。规范印制《公证事项承诺告知书》、《承诺书》等文本,形成规范化、制度化工作机制。

(二)加强核实工作

公证机构、公证员对于应当核实的事项应该尽到核实义务。根据当事人承诺事项中提供的线索,通过深入调查或者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加以核实,从而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不能单纯以承诺制取代核实义务。核实中发现承诺不实,尚未办结的公证事项,将不予办理;已经出具公证书,将依法撤销公证书。因不予办理或者撤销公证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三)加大惩处力度

提供不实承诺的当事人将列入失信系统黑名单,今后对其不再适用承诺制,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强化监督管理

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核实而未尽核实义务造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损失,或者违反执业纪律,教唆、引诱当事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市司法局、公证协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附件:

1.继承公证证明事项承诺制清单

2.继承公证证明事项承诺制工作流程

3.公证事项承诺告知书(样本)

4.承诺书(死亡证明1样本)

5.承诺书(死亡证明2样本)

6.承诺书(未婚证明样本)

7.承诺书(离婚未再婚证明样本)

8.承诺书(丧偶未再婚证明样本)

9.承诺书(独生子女证明样本)

10.承诺书(亲属关系证明样本)

 

 

 

 

盘锦市司法局

20191014

 

 

 

 

 

 

 

 

 

附件1

继承公证证明事项承诺制清单

证明事项

适用条件

 

 

 

1

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死亡时年满75周岁,当事人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子女在未成年时死亡,当事人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子女的死亡证明。

2

未婚证明

当事人无法提供。

3

未再婚证明

当事人无法提供。

4

独生子女证明

当事人无法提供。

5

亲属关系证明

受益额在10000元以下的遗产继承公证,当事人开具所有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确有困难。

 

 

 

 

 

 

附件2

继承公证证明事项承诺制工作流程

工作步骤

工作内容

1

告知

公证员向到场人员出示《公证事项承诺告知书》

2

承诺

全体承诺人现场签署《承诺书》

3

审查

公证员审查承诺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承诺内容是否符合本指导意见所适用的承诺事项及条件

4

核实

公证员核实当事人承诺事项

 

 

 

 

 

 

 

 

 

 

 

 

 

 

 

 

 

附件3

公证事项承诺告知书(样本)

 

本公证处提醒您:

请务必仔细阅读或请公证人员向您宣读本告知,不明白或不理解之处,请向公证人员咨询。

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财产继承公证程序及流程的通知》的精神,您所办理的遗产继承公证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可以用承诺代替证明,本公证机构就相关证明事项承诺制的权利、义务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证申请人办理继承公证事项应当向本公证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证申请人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由于时间久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确有困难,由所有当事人同意并承诺有效的,可以用承诺书代替证明。适用承诺制的事项包括:

(一)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死亡时年满75周岁,当事人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子女在未成年时死亡,当事人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子女的死亡证明。

(二)未婚证明

当事人无法提供。

(三)未再婚证明

当事人无法提供。

(四)独生子女证明

当事人无法提供。

(五)亲属关系证明

受益额在10000元以下的遗产继承公证,当事人开具所有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确有困难。

三、公证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及线索,本公证机构将依法采取下列形式进行核实:指派公证人员查阅相关人员人事档案信息、找知情人核实相关情况取证、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公证机构之间或相关部门之间协助核查等方式对当事人承诺的内容予以核实。

四、对已经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公证申请人不适用承诺制。

五、对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公证申请人,本公证机构将申请人列入失信系统黑名单,该申请人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六、如公证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本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对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将依法撤销,所缴纳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因不予办理和撤销公证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承诺人自行承担。对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当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人已详细阅读(或由公证人员向本人宣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告知的全部内容】

      

    承诺人(签名、捺手印):

 

      

附件4

承诺书

(死亡证明1样本)

承诺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继承人XXX死亡时年满75周岁,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过程中,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在公证人员告知采用承诺制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后,已清楚知道提供虚假或不实承诺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以签署本承诺书的方式确认事实,代替证明,现向贵处郑重承诺如下: 

被继承人XXX的父亲XXXXXXXXXXX日死亡,被继承人XXX的母亲XXXXXXXXXXX日死亡。对于有些情况因年代久远等原因不能具体详尽的,可以写成:被继承人XXX的父(母)亲姓名确实不详,已于XX年代死亡。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内容完全属实,如所承诺的内容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包括录入公证系统黑名单、不予办理公证、撤销公证书、缴纳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公安部门的相关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承诺人(签名、捺手印)

   

附件5

承诺书

(死亡证明2样本)

承诺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继承人子女在未成年时死亡,作为被继承人XXX的法定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过程中,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子女的死亡证明。

在公证人员告知采用承诺制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后,已清楚知道提供虚假或不实承诺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以签署本承诺书的方式确认事实,代替证明,现向贵处郑重承诺如下: 

被继承人XXX的儿子(女儿)XXXXXX日出生),在未成时已死亡,死亡时年仅X岁。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内容完全属实,如所承诺的内容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包括录入公证系统黑名单、不予办理公证、撤销公证书、缴纳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公安部门的相关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承诺人(签名、捺手印)

   

附件6

承诺书

(未婚证明样本)

承诺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作为被继承人XXX的法定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过程中,由于时间久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提供被继承人未婚证明。

在公证人员告知采用承诺制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后,已清楚知道提供虚假或不实承诺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以签署本承诺书的方式确认事实,代替证明,现向贵处郑重承诺如下: 

被继承人XXX生前未在任何国家、任何地区以任何形式结婚,终生未婚。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内容完全属实,如所承诺的内容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包括录入公证系统黑名单、不予办理公证、撤销公证书、缴纳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公安部门的相关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承诺人(签名、捺手印)

    

附件7

承诺书

(离婚未再婚证明样本)

承诺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作为被继承人XXX的法定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过程中,由于时间久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离婚未再婚证明。

在公证人员告知采用承诺制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后,已清楚知道提供虚假或不实承诺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以签署本承诺书的方式确认事实,代替证明,现向贵处郑重承诺如下: 

被继承人XXX生前于XXXXXXXX日与XXX离婚后,未在任何国家、任何地区以任何形式登记再婚。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内容完全属实,如所承诺的内容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包括录入公证系统黑名单、不予办理公证、撤销公证书、缴纳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公安部门的相关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承诺人(签名、捺手印)

   

附件8

承诺书

(丧偶未再婚证明样本)

承诺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作为被继承人XXX的法定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过程中,由于时间久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提供被继承人丧偶未再婚证明。

在公证人员告知采用承诺制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后,已清楚知道提供虚假或不实承诺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以签署本承诺书的方式确认事实,代替证明,现向贵处郑重承诺如下: 

被继承人XXX自其配偶XXXXXXXXXXX日死亡后,未在任何国家、任何地区以任何形式登记再婚。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内容完全属实,如所承诺的内容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包括录入公证系统黑名单、不予办理公证、撤销公证书、缴纳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公安部门的相关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承诺人(签名、捺手印)

   

附件9

承诺书

(独生子女证明样本)

承诺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作为被继承人XXX的法定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过程中,由于时间久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提供独生子女证明。

在公证人员告知采用承诺制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后,已清楚知道提供虚假或不实承诺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以签署本承诺书的方式确认事实,代替证明,现向贵处郑重承诺如下: 

xxx是被继承人XXX的独生子女,被继承人XXX生前只有xxx一名子女,再无其他任何子女。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内容完全属实,如所承诺的内容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包括录入公证系统黑名单、不予办理公证、撤销公证书、缴纳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公安部门的相关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承诺人(签名、捺手印)

   

附件10

承诺书

(亲属关系证明样本)

承诺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本继承属于受益额在10000元以下的遗产继承公证,作为被继承人XXX的法定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过程中,开具所有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确有困难。

在公证人员告知采用承诺制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后,已清楚知道提供虚假或不实承诺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以签署本承诺书的方式确认事实,代替证明,现向贵处郑重承诺如下: 

被继承人XXX的亲属关系如下:被继承人XXX的配偶XXX(健在或XXX日死亡),子女共X人:长子XX,次子XX,长女XX,次女XX,被继承人XXX生前再无其他任何子女。被继承人XXX的父亲xxx(健在或XXX日死亡),被继承人XXX的母亲XXX(健在或XXX日死亡),被继承人XXX生前无养父母或继父母的情况。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内容完全属实,如所承诺的内容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包括录入公证系统黑名单、不予办理公证、撤销公证书、缴纳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可能产生的经济赔偿、公安部门的相关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承诺人(签名、捺手印)